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张博
18969925316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财产
婚姻纠纷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联系方式
婚姻财产
婚姻纠纷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收养法
婚姻调查取证
遗嘱继承
离婚程序
同居纠纷
婚姻动态
涉外婚姻
协议离婚
1896992531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收养需办理那哪些手续?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4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fzlhccls.maxlaw.cn/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部门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文章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
张博
[浙江]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96992531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fzlhccls.maxlaw.cn/art/view.asp?id=900197488882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 张博
全国服务热线
1896992531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