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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以为只有离婚后才能告孩子的父母亲不负责任,不支付抚养费用,但是早在2011年8月就已经有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结束了这一争议,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可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
父亲为躲债抛妻弃女、母亲独自难以支撑家庭负担,重庆巫山县一小学六年级学生近日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重庆市巫山县法院近日宣判此案,要求父亲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
据查明,2011年3月,父亲杨某外出躲债后便一直没有与家里联系,也没有承担女儿的生活、学习等费用。母亲吴某独自带着女儿租住在巫山县城,靠在超市打工维持两人生计,微薄的收入根本不够女儿每月生活开支,而杨某对母女俩的生活不管不问,导致母女二人生活举步维艰。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吴某现仍为夫妻关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对于抚养费的给付不宜直接判决支付到18周岁止。综合考虑后,法院酌定被告杨某每月给付原告杨某某抚养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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