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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3年4月离婚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经常殴打、侮辱原告。2013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给原告发了960条短信对其进行侮辱,原告认为其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被告田某辩称,原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发生争执。给原告发的960条过激短信是因离婚后财产问题引发的矛盾所致,原告对被告的短信都有回复,也对自己进行辱骂,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因房屋等财产问题产生矛盾,本应互相尊重,理智解决,但双方在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处理,在给对方的短信中均有过激话语,且被告的行为并未给原告带来社会评价降低的影响,故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