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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涉外婚姻离婚公告费用
缴纳公告费300元,公告期60天。
如果被告失踪,法院需要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的,公告所需的费用按规定是要先由申请人承担的,申请人可以将其列入诉讼费用,请求被告承担。
二、涉外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涉外婚姻离婚公告费用以及涉外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的问题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如果在解除婚姻法律关系的时候,其中一方配偶是外国人的话,就需要按照婚姻法中的涉外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了才可以。那么今天就跟一起来看看涉外协议离婚如何处理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涉外协议离婚如何处理
1.受理
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
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
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办理涉外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留学等人员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2.内地居民须持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2.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3.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
4.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书面证明变动原因的;
5.一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译的;
上述情形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办理协议离婚。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涉外婚姻的处理时,是要按照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来才是有效的。好了以上就是涉外协议离婚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